「代開信用證流程」國際信用證操作的流程有哪幾步?
一、訂立合同。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進行支付。
二、申請人申請開證。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的,進口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地銀行申請開證。
三、開證行開立并支付信用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前,應調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可以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
四、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名、印章或保密情況,并審查信用證條款。信用證條款完整明確的,除留存復印件或復印件外,還應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五、受益人應審查、修改信用證、備貨、運輸和提示文件。受益者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仔細審查,主要審查信用證所列條款是否符合銷售合同中所列條款。如果發現不能接受的內容,應及時通知開證人,要求其修改信用證。受益人經審查無誤,或者收到修改通知書確認后,應當立即按照信用證規定發貨,貨物發貨后取得信用證規定的所有文件。開具匯票和發票,連同信用證書(如修改后需連同修改通知書)應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給信用證規定的銀行或與自己有聯系的其他銀行。
六、通知行或議付行審單議付,并向開證行發送索賠。議付銀行收到單據后,應立即按信用證的規定審閱,并在收到單據的次日最多五個銀行工作日內確定交單是否一致。銀行審單僅根據文件本身確定是否在表面上構成一致的交單。議付銀行辦理議付后,持有匯票成為善意持票人。議付銀行可以按照信用證條款中有關發票的規定將文件發送給開證銀行,并向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償付銀行索賠。
七、開證行審單付款及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償付是指開證行或指定支付行向議付行支付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文件后,經檢查認為構成一致的交單,應向議付行償還票款。
向議付行支付后,開證行應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支付贖單。開證行收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行對單據進行核對,如果認為無誤,應一次性向銀行支付全部貨款和相關費用,并收回單據。銀行在申請征收時返還開證人支付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時,由于信用證開立,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