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進口商應設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制訂并實施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二)確保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也就是說,特殊膳食食品進口商在進口產品前,應當審查境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確保進入中國的特殊膳食食品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249號法令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進口商應建立食品進出口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貨期等內容,并保留相關憑證。在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內,記錄與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無明確有效期的,在售后2年以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特殊飲食用食品進口商應保留有關產品的進口和銷售記錄,有關憑證必須在食品保質期結束后6個月內,或若產品有效期為兩年,有關記錄及憑證應保留至少兩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