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你們是開證申請人,且信用證規定的最晚裝船期是6月15日,那么,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交單期后一兩天,比如:你們規定有交單期為提單日后15天,那么,該信用證的有效期可以規定為7月1日或2日、3日皆可——因為,如果受益人在6月15日裝運,那么根據信用證規定的15天的交單期,則受益人最遲必須在6月30日交單,那么,信用證的有效期為7月1日、2日、3日都可以,即所謂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受益人交單所不能夠逾越的日期,既然6月30日已經是規定最遲交單期,,則之后7月1日、2日、3日再交單都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如果你們沒有規定交單期,則可以將信用證的有效期放寬到7月7日或8、9、10日皆可,即在沒有規定交單期的情況下,受益人最遲不能夠遲于提單日后21天交單,即受益人最遲應該在7月6日交單。因為,信用證的交單期時間給得再長也沒有意義。
信用證有效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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