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出口貨物退貨有兩種方式:
㈠進口免稅退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出口貨物自發運之日起一年內,如原出口貨物被退回,其入境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報關確認后,再運輸入境的原出口貨物,免征進口稅,免征進口環節報關代理稅。
㈡進口納稅退運
除免稅外,還需按章征稅,征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二、上海港退貨申報材料要求:
(一)原有的出口申報表(必須由原來的出口經營單位負責申報免稅);;
貨物退回進口報關單(發票、箱單、申報單、提單等);
(三)雙方退貨協議(中英文版,原件,外國簽字,中國蓋章);
(四)國外正式的或第三方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證明質量問題);
(五)國家海關總署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補稅憑證》(無退稅);
(六)退貨情況說明,注明質量不一致,并注明質量不一致的詳細情況;
(七)外匯管理類別證明等其他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信息(實際上是外管局企業管理信息查詢的截圖,證明外匯類別A)。
上述材料,最重要的是質量檢驗報告,決定海關是否允許免稅退貨進口。出口貨物退貨補充稅(未退稅)證明書由國稅局發行,避免企業出口退稅進口和免稅。
第三,退運注意事項
(一)如果企業能夠協調外匯和進項稅票,盡量不要退還進口申報單。原出口清單正常退稅,退貨貨物按一般貿易正常報關納稅。退稅率大于關稅率,企業不會虧損。
(二)想以免稅退貨方式報關的,必須事先向檢查機構說明檢查報告的用途,報告書上必須有能夠證明與原出口貨物相關的號碼,如出口合同號碼。
(三)想以免稅退貨方式報關的,應當在貨物上有能夠證明與原出口貨物相關的號碼,如出口合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