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和責任
1.權利
國際貨運代理接受客戶因貨物運輸、保管、保險、報關、簽證、匯票承兌等服務而支付的所有費用,也接受國際貨運代理無法控制合同的其他費用。客戶拒絕支付的,國際貨運代理人有權保留貨物,有權以適當的方式出售貨物,以補償應收費用。國際貨運代理接受承運人支付的預訂傭金。
2.基本責任
a)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并承擔責任(承運人簽發貨物文件,使用自己的運輸方式,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并收取運費)。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他人簽發貨物文件,使用掌握的運輸工具,租用他人運輸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
b)根據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或合同,或者根據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運代理人應當按照通常的責任完成委托,特別是在授權范圍內,如實報告一切重要事項。委托業務中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如因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委托人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要代理合同或協議。
c)承擔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同時,代理權不得轉讓給他人。
3.國際貨運代理人的一般責任期限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責任期一般是指他們負責貨物的時間。貨運代理人作為傳統意義上的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合同條款的規定,采取適當的方式照顧和管理貨物,并執行委托人的指示。作為承運人和運輸保管貨物時,責任期應從發貨人手中接收貨物開始,直至運至目的地向收貨人或在指定地點交付。貨物到達目的地并向收貨人發出交貨通知一段時間后,收貨人仍未來提貨,也可以認為貨運代理人已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
4.國際貨運代理人對合同的責任
無論如何,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未執行合同造成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夠確認貨物的損失和損壞是由第三方的行為和疏忽造成的,貨運代理有義務通知客戶情況和相關證據,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客戶的利益,并協助客戶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因此,僅作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義委托第三方的運輸、裝卸、交付、結算、倉儲、文件簽發等行為或疏忽造成的貨物損害,除非能證明其在選擇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他第三方時有失職行為外,否則不承擔任何責任。作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責任規定有很大差異。一些國家規定,貨運代理人除了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外,還應當對運輸合同承擔責任,并對完成運輸的承運人、代理人等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負責。但在一些國家(如法國),貨運代理人除非履行合同(指運輸)外,否則不對運輸合同的履行負責。
5.國際貨運代理人對倉儲負責
貨運代理人接收貨物并準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物后向客戶簽發貨物收據或倉庫證明,并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包裝情況選擇合適的倉儲方式,盡其職責管理貨物。如果客戶對貨物存放有特殊要求和指示,也應一起執行。貨運代理人對履行職責后仍發生的貨物損失或損壞不負責任,除非能證明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是由于貨運代理人在選擇貨物存放倉庫時存在不當和缺陷,或存放過程中存在過失或疏忽。作為倉儲人員,自行進行貨物存放時,除上述責任外,還應承擔倉儲人規定的責任。
6.國際貨運代理人的除外責任。
雖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國際公約,但一般認為國際貨運代理人對貨物的損壞或損失不負責任。
(一)委托人的疏忽或過失;
?。?)由于客戶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儲存或其他操作過程中的過失;
(3)貨物本身的自然特征或潛在缺陷;
?。?)由于貨物包裝不牢固(不是由貨運代理人完成的),標志不清楚;
?。?)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因貨物申請內容不清楚、不完整、遺漏;
(7)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事故原因。
但在上述情況下,能夠證明貨物的損壞或損失是由貨運代理人的過失和疏忽造成的,貨運代理人仍應承擔責任。
近年來,貨運代理人的責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且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傳統的貨運代理人作為風險最小的代理人的時代已經過去,當前的貨運代理人通常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作為成功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