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置運輸中雙方權益和義務的根據。固然普通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又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前規則的。因而在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分就被以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固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雙方擬就,托運人也應當以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而,習氣上也就成了日后處置運輸中各種問題的根據。
講解貿易提單的使用及功能
一、貨物收據
關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用。承運人不只關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依據托運人的請求,即便貨物尚未裝船,只需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只證明收到貨物的品種、數量、標志、表面情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需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情況即可,并不一定請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意味賣方將貨物托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而,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十分重要的。
二、物權憑證
關于合法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用。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流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需出于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義務。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能夠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能夠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能夠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則的權益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
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則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供認的處置有關貨物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依照嚴厲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義表示分歧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雙方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端承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款如何規則,雙方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托運人承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自身。固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性,決議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四、提單的流通性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只需具備一定的條件就能夠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合理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益。詳細來說,假如一個人用狡詐手腕獲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好心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而而獲得貨物的一切權,不能以此對立真正的一切人。相反,假如在匯票流經過程中發作這種狀況,則匯票的好心受讓人的權益仍將遭到保證,他仍有權享用匯票上的一切權益。鑒于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以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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